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28號上訴人即原告歌錸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生命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97年度重訴字第228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1,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洪榮家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