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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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3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356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丁○○分別於民國80年10月28日、81年4月9日、82年2月5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3筆,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丁○○僅繳納本息至附表二所載最後繳款日,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 伊聲 請拍賣抵押物部分受償後,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乙○○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擔保放款借據、約定書、本院執行處強執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丁○○因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經原告聲請拍賣抵押物部分受償後,尚欠上述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楊雅蘭┌──────────────────────────────────────────────────┐│附表一:97年度審訴字第356號│├──┬──────┬─────┬──────┬──────┬──────────────┬─────┤│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新臺幣,下││││││││同)││││││├──┼──────┼─────┼──────┼──────┼──────────────┼─────┤│001│657,681元│88.03.27│年息9.5%│88.03.27│按左開利率20%計算│債權本息及││││││││違約金計至││││││││88.03.26止││││││││,合計為2,││││││││872,146元││││││││,經原告聲││││││││請拍賣抵押││││││││物(本院87││││││││年執字第││││││││16525號)││││││││,受償2,21││││││││4,465元,││││││││尚不足657,││││││││681元│└──┴──────┴─────┴──────┴──────┴──────────────┴─────┘┌──────────────────────────────────────────────────┐│附表二:97度審訴字第356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丁○○│乙○○│2,150,000│80.10.28~│按年息10.25%計│逾期清償在6個月│87.03.04│││││元│100.10.28│付,並依原告於│以內,按左列利率│││││││分240期平│每年3月及9月│10%,逾期清償在│││││││均攤還本息│所定新利率機動│6個月以上,其超││││││││計算(本件違約│過6個月部分,按││││││││時之利率為9.5%│左列利率20%計算││││││││)│││├──┼──────┼─────┼─────┼─────┼───────┼────────┼─────┤│002│丁○○│乙○○│500,000元│81.04.09~│按年息9.125%計│逾期清償在6個月│87.03.04││││││100.11.09│付,並依原告於│以內,按左列利率│││││││分240期平│每年3月及9月│10%,逾期清償在│││││││均攤還本息│或因國內外情勢│6個月以上,其超││││││││變遷所定新利率│過6個月部分,按││││││││機動計算(本件│左列利率20%計算││││││││違約時之利率為│││││││││9.5%)│││├──┼──────┼─────┼─────┼─────┼───────┼────────┼─────┤│003│丁○○│乙○○│400,000元│80.10.28~│按年息10.25%計│逾期清償在6個月│87.03.04││││││100.10.28│付,並依原告於│以內,按左列利率│││││││分240期平│每年3月及9月│10%,逾期清償在│││││││均攤還本息│或因國內外情勢│6個月以上,其超││││││││變遷所定新利率│過6個月部分,按││││││││機動計算(本件│左列利率20%計算││││││││違約時之利率為│││││││││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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