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調字第779號
原告 楊志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小北百貨新北市汐止店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
二、提出被告「小北百貨新北市汐止分店」之登記資料,並以書狀敘明其組織型態(公司、獨資或合夥商號等),及載明其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
說明: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之內容為空白,未記載聲明請求之具體內容;其起訴之對象「小北百貨新北市汐止分店
」,組織型態不明,起訴狀亦未記載其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起訴之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間先命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