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智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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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沙智簡字第4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奕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36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奕涵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因被告已賠償告訴人新臺幣4萬元,其犯罪所得新臺幣250元,爰不另行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楊植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表:

編號

仿冒之商品

數量

商標權人

備註

ADIDAS外套

1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GUCCI手機殼

1個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ADIDAS長袖上衣

1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GUCCI手機殼

1個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GUCCI上衣

1件

同上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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