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更一字第6號
原告 陳文旺 桃園市○○○○路○段000號4樓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張恆嘉
被告如附表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死亡,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