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更一字第6號

原告 陳文旺 桃園市○○○○路○段000號4樓

李家銘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張恆嘉

被告如附表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死亡,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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