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1188號

原告 徐元娜

上列原告與被告洋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具狀載明被告洋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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