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1188號
原告 徐元娜
上列原告與被告洋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具狀載明被告洋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朱鈴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1188號
原告 徐元娜
上列原告與被告洋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具狀載明被告洋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