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88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簡字第1882號

原告 游振宇

訴訟代理人 莊劍郎 律師

翁瑞麟 律師

被告 王以芝

王以中

劉素玉

劉素華

劉素濱

劉建和

被告黃 游宏妹

訴訟代理人 黃界營

被告 游明煌

訴訟代理人 游雅雯

被告 孔游阿良

游振賢

游振寬

游振耀

游振發

陳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王以芝、王以中、劉素玉、劉素華、劉素濱、劉建和、 黃游宏妹 、游明煌、孔游阿良應就被繼承人游 阿坡 所遺桃園市○○區○○○段○○○段○○○○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四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桃園市○○區○○○段○○○段○○○○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如附表所示共有人依附表所示價金分配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如附表所示共有人依附表所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劉建和、游振賢及游振發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依職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665平方公尺,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下稱系爭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編號15所示即1/30,而訴外人 游阿坡 原為系爭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即1/4,游阿坡於74年2月27日死亡,由其子女 劉游鑾 、黃游宏妹、游明煌及孔游阿良繼承,劉游鑾於79年7月31日死亡,由其配偶 劉永泉劉素雲 、劉素玉、劉素華、劉素濱及劉建和繼承,劉永泉於同年8月6日死亡,由劉素雲、劉素玉、劉素華、劉素濱及劉建和繼承。劉素雲於81年9月6日死亡,由其子女王以芝、王以中繼承。故由王以芝、王以中、劉素玉、劉素華、劉素濱、劉建和、黃游宏妹、游明煌及孔游阿良等9人(下稱王以芝等9人)繼承公同共有游阿坡應有部分。另游振賢、游振寬、游振耀、游振發及陳素珍(下稱游振賢等5人)應有部分分別如附表編號10至14應有部分所示。為分割系爭土地,王以芝等9人應辦理繼承系爭土地,並變價分割系爭土地,所得價金依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王以芝等9人應就被繼承人游阿坡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4辦理繼承登記。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二、被告部分:

 ㈠王以芝、王以中、劉素華及劉素濱(下稱王以芝等4人)則以:系爭土地應待王以芝等9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得訴請分割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劉素玉、黃游宏妹、游明煌、孔游阿良、游振耀及陳素珍(下稱劉素玉等6人)則以:原告未先與被告協議分割系爭土地,且王以芝等9人未辦理系爭土地繼承登記,需先協議及辦理繼承始得訴請分割系爭土地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㈢游振賢及游振發(下稱游振賢等2人)則以:同意系爭土地變價分割等語。

 ㈣游振寬則以:同意系爭土地分割等語。

 ㈤劉建和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爭點:原告訴請分割系爭土地有無理由?如有理由,系爭土地分割方法為何?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割之分配,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共有人中有於分割前死亡者,其繼承人倘未先行辦妥繼承登記,原得於請求分割共有物之同時,合併為該辦理繼承登記部分之請求(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138號民事判決參照),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832號民事判決參照)。又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第824條第1項第1款本文、同條第3項),但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此時,未受分配之共有人則以金錢補償之(同條項第1款但書、同條第3項);倘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則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同條第2項第2款)。上述所謂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當依社會一般之觀念定之,包括法律上之困難(如法律上禁止細分),以及事實上之困難(如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配所獲分配之共有物極少,致難以利用)(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841號民事判決參照)。

㈡經查,原告為系爭土地(面積665平方公尺,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下稱系爭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編號15所示即1/30,而游阿坡原為系爭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即1/4,游阿坡於74年2月27日死亡,由王以芝等9人繼承,然迄未辦理系爭土地繼承登記。游振賢等5人為系爭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分別如附表編號10至14所示等情,有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地籍圖資、繼承系統表、照片、土地所有權狀及戶籍謄本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3至35頁、第42至64頁、第70頁、第72頁、第156至158頁、第160頁),堪信為真實。

㈢經查,系爭土地無禁止分割之特約或不能分割之情形,而劉素玉等6人雖抗辯原告未先與被告協議分割系爭土地,不得訴請分割云云(見本院卷第165頁反面至第166頁),惟分割共有物毋須先踐行協議程序,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原告自得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劉素玉等6人上開抗辯自不足採。又數人共有之土地,而就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部分共有人之請求,為裁判分配已見前述,而兩造間迄今就系爭土地未為分割協議,而王以芝等9人復未辦理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繼承登記亦使系爭土地難以協議分割,且兩造於本件訴訟亦未達成分割協議,足認兩造就系爭土地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本院自得依系爭土地共有人即原告之請求,為裁判分配系爭土地。

㈣經查,共有人得於請求分割共有物之同時,合併為辦理繼承登記部分之請求已見前述,而王以芝等9人既未辦理系爭土地登記,原告為求分割系爭土地,自得於本件訴訟一併請求王以芝等9人辦理系爭土地繼承登記,王以芝等4人及劉素玉等6人抗辯應先辦理系爭土地繼承登記始得訴請分割系爭土地云云,自不可採。

㈤經查,系爭土地屬非都市計畫內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耕地等情,有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111年5月11日蘆地測字第1110006321號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8頁),而系爭土地面積僅665平方公尺,而游振賢等2人及原告均同意系爭土地變價分割(見本院卷第6至7頁、第167之1頁)。若採原物分割,王以芝等9人公同共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4,據此計算分割取得面積僅166平方公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且由9人公同共有。游振寬、游振耀、陳素珍應有部分分別如附表編號11、12、14所示即1/15、1/60、1/60,據此計算分割取得面積僅44平方公尺、11平方公尺、11平方公尺,不利於機械耕種,顯難以作為農牧用地即耕地使用,造成無法發揮經濟上之利用價值,是系爭土地原物分割顯有困難。本院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使用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及公平經濟原則,認系爭土地應以變價分割之方法為適當,所得價金按附表所示價金分配比例分配。至於王以芝等9人就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價金分配比例所得價金,仍屬被繼承人游阿坡之遺產,自應維持公同共有。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等規定,請求王以芝等9人應就被繼承人游阿坡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4辦理繼承登記。系爭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如附表所示共有人依附表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院雖判決原告勝訴,然本件判決係形成判決,性質不適合為假執行之宣告,本院自無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按分割共有物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本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如附表所示共有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分割之訴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負擔,本院認仍應由如附表所示共有人分別依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較符公平原則,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石曉芸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價金分配比例

訴訟費用比例

備註

1

王以芝

公同共有游阿坡應有部分1/4

公同共有1/4

連帶負擔1/4

本院卷第33頁

2

王以中

3

劉素玉

4

劉素華

5

劉素濱

6

劉建和

7

黃游宏妹

8

游明煌

9

孔游阿良

10

游振賢

7/12

7/12

7/12

同上

11

游振寬

1/15

1/15

1/15

同上

12

游振耀

1/60

1/60

1/60

本院卷第34頁

13

游振發

1/30

1/30

1/30

同上

14

陳素珍

1/60

1/60

1/60

同上

15

游振宇

1/30

1/30

1/30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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