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五號
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審判長法官朱玲瑤~B法官廖家陽~B法官唐中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