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4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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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乙○○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具保人依指定保證金額繳納新臺幣五萬元現金後,許可停止羈押在案,惟該受刑人已經逃匿,爰為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上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受刑人及具保人均經聲請人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告以受刑人應受執行,惟受刑人仍未到案,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二四號沒入保證金執行卷宗一份附卷可按,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蘇雅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誠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