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3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3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審酌被告素無前科,所竊得之財物價值非鉅等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葉啟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語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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