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7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七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六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乙○曾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間因竊盜案為法院判處徒刑確定,於八十七年三月七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一年七月八日二時三十分,在高雄縣○○鄉○○村○○路○段海岸堤防旁工地,竊取被害人甲○○所有之鋼筋一百三十七支,價值新臺幣一萬零五百元,得手後,為海巡署軍官黃祈富發現,當場予以逮捕並報警查獲,因認被告乙○右開所為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乙○業於九十一年八月八日在嘉義基督教醫院死亡,有高雄市小港區戶政事務所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以高市小戶字第0九一000五一七三0號函所附送之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及死亡登記申請書各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李怡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孟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