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零點參陸公克(包裝重壹點伍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十二時三十分許,為警於高雄市○○區○○○路○○○號聖美醫院,查獲扣押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三六公克(包裝重一‧五一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係違禁物,爰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之行為遭送觀察勒戒,並經觀察勒戒結果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獲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三○一號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可稽,而前開扣押之物,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除為被告坦承外,並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編號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該物係屬毒品,足堪認定。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高英賓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