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О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吳重政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強│有九│9│台│1│台│││最│7││台1│││期年││中│2│中│上││高│台4││中年4│││徒│至│地│偵1│高│重2│86│法│上5││地執7││盜│刑││檢│5│分│更1││院│6││檢字0│││││署││院│㈠│││││第1│││││││││││││號│├──┼───┼────┼─┼─────┼─┼───┼────┼─┼───┼────┼───┤│槍管│有罰萬│57│台│8│台│││最│5││台8││砲制│期金元││中│8│中│上││高│台4││中年2││彈條│徒台│至│地│偵1│高│重1│4│法│上5│7│地執9││藥例│刑幣││檢│8│分│更4││院│3││檢字5││刀│八八│5│署││院│㈡│││││第號││械│年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