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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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四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王漢章
法官簡芳潔法官曾宗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