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11號原告花蓮縣花蓮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 被告 吳阿信 被告 林秋鶴 即 林桂君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代位人吳阿信之應繼分比例計算其因分割系爭遺產所得之利益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花蓮縣○○鎮○○段○○○○○○○○○○○○○○○○○○○○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
二、提出花蓮縣○○鎮○○段○○○○○○○○○○○○○○○○○○○○號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公同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補正本件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中若有已死亡者,請再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四、陳報本件被告明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記載完整之被告姓名、住居所之起訴狀(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起訴狀內並應載明各被告之應繼分為何。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