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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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1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陳清松 簽發之以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正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期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金額新台幣貳萬元,支票號碼八G0000000號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陳清松簽發之以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正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金額新台幣貳萬元,支票號碼8G0000000號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