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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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67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甲○○及古 劉梅桂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此部分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6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