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衛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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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衛字第2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

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玉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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