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7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7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四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張益銘法官范明達┌──────────────────────────────────────────────────────┐│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四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桃│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陸萬玖仟 陸佰貳拾│AP0二六七七一│││││園分行││ 陸元 │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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