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二七一號
原裁決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桃監裁罰字第裁五二─D九A七二五八六二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四六八號肇事遺棄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其程序。
理由
一、按交通法庭對於聲明異議案件,涉及犯罪嫌疑者,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其程序,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涉及肇事遺棄犯罪嫌疑,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四六八號案件偵查中,此經本院調閱該偵查卷宗核閱屬實,而本件受處分人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涉及其是否駕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未採取救護而逃逸,爰依首揭規定,在該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程序。
三、據上論斷,爰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張子涵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