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639號
原   告  苗舒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鹽埕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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