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639號
原 告 苗舒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鹽埕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