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6年度營小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營小字第9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洪偉烈
       吳慶展
被   告  鄭安成 即安雲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薪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五年十一月起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五年十
一月十七日南院崑一○五年度司執明字第一○四九六六號移轉命
令失效之日止,在債權金額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萬玖仟參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及執行費新臺幣貳佰伍拾壹元之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
李維倫 每月應支領各項薪資債權(包含薪俸、獎金、津貼、補助
費、研究費等)之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被告
應自民國105年11月份起按月給付訴外人李維倫任職於被告
處之每月應領各項薪資(包含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
研究費等在內)三分之一,直至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31
,400元,及其中29,368元自91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
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暨依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10計算
之違約金,及執行費251元,至移轉薪資命令失其效力為止
。」,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其聲明為:「被告應自105年11
月份起將按月應給付訴外人李維倫任職於被告處之每月應領
各項薪資(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
)三分之一,直至債權金額31,400元,及其中29,368元自91
年6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
,暨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及執行費251元,給付予原告收取,至移轉薪資命
令失其效力為止」,核屬減縮訴之聲明,參諸首揭規定,自
為適法。又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訴外人李維倫因積欠原告信用卡款項未為清償,經原告聲請
強制執行其於被告處之薪資債權,經本院105年度司執明字
第104966號強制執行程序核發扣押及移轉命令在案,命被告
應將訴外人李維倫每月應領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
、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之三分之一範圍內予以扣
押,並移轉予原告。詎原告與被告洽詢扣薪事宜時,被告以
此屬個人債務問題而拒絕執行扣薪,原告幾度請託被告配合
執行命令辦理均未獲置理,被告既未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亦未依執行命令辦理扣薪,致原告債權無法受償,爰依法提
起本件訴訟。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本院執
行命令、本院民事執行處函、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等資料
影本為證,核與所述情節大致相符,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述,依上開
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債
權移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
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
6條之1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計1,000元(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如
主文第2項所示。
六、又本件核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小額訴訟事件,
本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七、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
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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