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899號
原   告  曹智瑋
法定代理人  曹碩峰
被   告  曹國振
被   告  洪金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
在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1日以106年度中簡字第
899號民事裁定核定並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4,070元。
該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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