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121號
原   告  廖慶寅
訴訟代理人  廖國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睦筑 間確認經界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之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外人 廖頭 已死亡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部繼承人之繼承系
  統表。
二、訴外人廖頭之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