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坤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坤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坤庭前犯搶奪、竊盜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101年9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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