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8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同冠宇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N-乙基安非他命綠色圓形錠劑壹顆(驗後毛重零點伍參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附件)。
二、本院經核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15758號),認扣案之綠色圓形錠劑為含第二級毒品N-乙基安非他命,核屬違禁物無訛,且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觀察勒戒完畢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七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為憑,是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