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99號原告 高景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晏孝英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3日內,將民國101年3月27日上午9時30分之期日通知公示送達公告,刊登於海外版之新聞紙一日,並於刊登後3日內將登報證明陳報本院,逾期未登報或未將登報證明陳報本院,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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