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侵上更(一)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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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侵上更(一)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上更(一)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NGUYENVANQUYNH(中文譯名: 阮文瓊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VANQUYNH(中文譯名:甲○○)提出新台幣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NGUYENVANQUYNH(中文譯名: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3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美玲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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