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282號上訴人 陳國章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 律師被上訴人苗栗縣苑裡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呂聯慶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 律師
張玉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朱樑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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