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易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523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基諺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975號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7120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陳慧珊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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