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告 黃春霞
盧曉慧 盧桂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家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明宏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新臺幣905,568元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免納裁判費。惟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102年12月18日裁定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後,就聲明請求被告塗銷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95/100)之移轉登記部分,變更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7,233,365元本息,此部分核屬訴之變更,揆諸首揭說明,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7,233,3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05,56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三、原告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鄭金龍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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