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易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371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陳皙滄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
黃雅琴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陳義南 (兼 陳萬枝 之承受訴訟人)
陳再發 (兼陳萬枝之承受訴訟人) 陳秋吉 (陳萬枝之承受訴訟人) 陳叁泉 (陳萬枝之承受訴訟人) 陳錦清 (陳萬枝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珠 (陳萬枝之承受訴訟人) 陳氷釵 陳金定 陳金川 陳四川 陳玉梅 魏國安 即 魏財 魏阿義 魏阿郎 上列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袁烈輝 律師被上訴人即視同附帶上訴人 蔡魏秀鑾
張美陵 即魏 張秀月 魏淑娟 魏柏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7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以下規定訊問當事人之必要,請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陳氷釵、魏阿義二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另請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陳皙滄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歷年來全部異動索引,並確認上訴聲明有關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李平勳法官楊國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