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陸萬陸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貳萬玖仟肆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