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受刑人於該署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一五六一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乃分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一五六一號案件執行。而受刑人經合法傳、拘均未到,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庭,有上開執行卷宗影本附卷可稽,足見受刑人確實已經逃亡,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廖淑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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