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聲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處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更(一)字第一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有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甲○○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搶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法官黃國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彩娥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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