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四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瑞裕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周玄鎮~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四四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雲林縣台西鄉農會│ 林文進 │0000000│壹拾壹萬捌仟柒佰│九十三年五月八日│││││││肆拾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