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肆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海洛因一包,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認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零點零四公克(包裝重零點一八公克),有該局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調科壹字第160002256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廖淑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