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伍月│├────┼───────────┼───────────┤│犯罪日期│95年8月24日│95年8月26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20931號│95年度偵字第2349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壢交簡字第2307號│96年度壢交簡字第126號││實├──┼───────────┼───────────┤│審│判決│95年12月20日│96年1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壢交簡字第2307號│96年度壢交簡字第126號││判├──┼───────────┼───────────┤│決│確定│96年1月22日│96年3月12日│││日期│││├─┴──┼───────────┼───────────┤│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折算標準│││├────┼───────────┴───────────┤│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