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該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42條第
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附表┌───────┬─────────────┬─────────────┐│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5年9月21日│95年7月27日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21207號│95年度毒偵字第4097號│├───┬───┼─────────────┼─────────────┤││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最後├───┼─────────────┼─────────────┤││案號│95年度易字第1555號│95年度壢簡字第2020號││事實審├───┼─────────────┼─────────────┤││判決│95年11月30日│95年11月14日│││日期│││├───┼───┼─────────────┼─────────────┤││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確定├───┼─────────────┼─────────────┤││案號│95年度易字第1555號│95年度壢簡字第2020號││判決├───┼─────────────┼─────────────┤││判決│96年1月3日│96年2月5日│││確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同左││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上開二罪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6月又15日,已逾有期徒刑6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不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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