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與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
二、三所示之罪名,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該2罪之部分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該2罪名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強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7年2月│3月│5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0│刑法第320│刑法第320│││條第1項│條第1項│條第1項│├───────┼─────┼─────┼─────┤│犯罪日期│91年8月30│92年1月21│92年2月13│││日│日│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關年度及案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署92年度速│署92年度偵│││字第20602│偵字第2177│緝字第1095│││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後││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事├────┼─────┼─────┼─────┤│實│案號│92年度訴字│92年度壢簡│92年度壢簡││審││第252號│第234號│字第1830號││├────┼─────┼─────┼─────┤││判決日期│92年11月26│92年2月27│93年1月2日││││日│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定││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判├────┼─────┼─────┼─────┤│決│案號│92年度訴字│92年度壢簡│92年度壢簡││││第252號│第234號│字第1830號││├────┼─────┼─────┼─────┤││確定日期│93年1月14│92年11月16│93年3月12││││日│日│日│├──┴────┼─────┼─────┼─────┤│合於中華民國九│不得減刑│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十六年罪犯減刑││第3款│第3款││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7年2月│1月又15日│2月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