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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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9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睿璿 選任辯護人 鄭崇煌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睿璿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陸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睿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1月19日裁定羈押,至同年4月18日止,羈押期間3月屆滿。
因被告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已裁定自106年4月1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2月,將於106年6月18日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6月19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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