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7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78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溫明達 債務人 溫卓帛 債務人 陳月枝
一、㈠債務人陳月枝、溫明達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零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溫卓帛、陳月枝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佰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溫明達、債務人溫卓帛、債務人陳月枝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