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伯杰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被告黃睿璿選任辯護人 鄭崇煌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587、3588、4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伯杰、黃睿璿均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捌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趙伯杰、黃睿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民國105年5月23日起予以羈押。茲此項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被告趙伯杰、黃睿璿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趙伯杰、黃睿璿均自105年8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林慧欣法官洪瑞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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