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62號上訴人 游傑雯 被上訴人 梁建國 即桃園市私立睦祥育幼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萬6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2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勞工法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