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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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義發
陳美惠 即宏泰木材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振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408元【計算式:1,133,854-894,44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該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張子涵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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