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閱覽影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97號抗告人 黃美瑛 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月津 間請求閱覽影印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0
6年5月19日106年度補字第59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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