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10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冠銓選任辯護人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吳勁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且訂於民國106年6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