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上訴人 張振芳
李秋玉 被上訴人 陳錦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
6年5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答詢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玟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