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三號
原告丑○○○被告癸○○
戊○○丁○○被告丙○○
乙○○辛○○壬○○甲○○○子○○庚○○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張維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