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2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四六○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肆佰玖拾柒萬壹仟玖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壹萬陸仟伍佰柒拾肆元,折合新台幣陸拾肆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拾肆萬玖仟陸佰柒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一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貞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胡美儀

更多裁判書